青島市教育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民辦學校設置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http://www.progcable.com2019年12月31日 10:26教育裝備網
青教辦字[2019]96號
各區、市教體局,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優化教育營商環境,規范民辦學校審批行為,現就《青島市民辦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學校設置標準》(青教規〔2019〕2號)《青島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青教規[2018]003號)實踐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培訓機構設置標準適用范圍
《青島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由教育部門或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許可,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與中小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培育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面向青少年兒童舉辦的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音樂、美術和舞蹈等)、特殊教育、科技等有助于素質拓展、能力提升和個性發展的培訓機構;面向社會成年人舉辦的文化教育培訓等培訓機構的審批設置,也同樣適用《青島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新政正式公布實施后,將根據其規定和“放管服”總體改革精神,區分培訓類別,實行分類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模式,切實加強規范管理。
二、關于培訓機構消防安全要求
《青島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青教規字[2018]3號)關于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手續辦理的原則當前仍然適用,其中和現行法規不一致的地方按法規的效力原則執行。2019年4月23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關于消防手續的辦理,除辦理主體發生變化外,取消了消防設計備案,將“消防設計審核”修改為“消防設計審查”。
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建筑主體未發生改、擴建的,以及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但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擴建或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的,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 平方米的,同時滿足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條件的教育培訓機構項目,應當辦理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建筑面積大于 1000 平方米的,同時滿足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條件的教育培訓機構項目,應當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手續。
三、關于民辦學校變更事項規定
《青島市民辦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學校設置標準》《青島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七條、二十條分別規定,“對已經審批的民辦學校(培訓機構),凡向教育部門或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舉辦者和辦學地址變更的,其辦學條件應達到本規定標準”,對本標準公布前已經設立的民辦學校,向教育部門或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舉辦者或辦學地址變更的,變更后的舉辦者或辦學地址的資質條件,應當分別符合本標準有關舉辦者或辦學地址資質條件的規定。舉辦者和辦學條件地址同時申請變更的,變更后的舉辦者和辦學地址的資質條件應當同時符合本標準規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通知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教育局辦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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